网站导航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杭州要债:借款合同诈骗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4-12-30 10:03:26 点击次数:21
借款合同诈骗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一、借款合同诈骗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在涉及借贷纠纷的案件中,担保人所承担之职责究竟是如何,则需审慎观察并深入剖析实际情况本身。譬如说,若担保人对借款人实施欺诈行为一事事先并不知情,并且在订立担保协议之际,也未曾有任何不当之处或疏漏,那么在这类情形下,担保人很可能无需面临任何形式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担保人本身在处理相关事宜时负有过失,比如明明应该意识到或是已经知晓借款人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却依然选择为其提供担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就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诈骗怎么定性

关于合同诈骗罪,这是一种基于非法占有的目标,通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欺骗手段来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这种行为的金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的刑事罪行。

这类犯罪特点在于,行为人有明显的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履行合同时确实采用了欺诈手段;

最后,只有当合同诈骗行为造成的被欺骗方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时,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相关内容,此类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次为金额较小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并责令缴纳罚金;

第二档次为金额庞大或情节严重者,需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

至于第三档次,便属于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涉及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处罚,并且还需要支付罚金或被判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借款合同诈骗立案条件规定有哪些

金融贷款诈骗的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需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明确意图;其次,犯罪分子需要进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以获得非法利益,例如捏造无法还款的虚假理由、夸大其自身还款能力以及隐藏真实的经济状况等不实信息;再次,此类事例涉及的金额通常较高,通常而言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设定的法律规定,需符合特定数额要求,这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大约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不等;最后,犯罪分子必须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根本无心还款,却仍然签署相关借款协议以获取资金。综上所述,对于是否构成金融贷款诈骗,需要对上述各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实际证据进行判断,进而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程序。

在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责任需细致审视实际情况。若担保人不知借款人欺诈,且在担保协议签订时无不当或疏漏,担保人可能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断担保责任需深入情况,审慎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与准确。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跟我们联系!

联系我们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二维码

服务热线

18102837906

扫一扫,关注我们